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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概况
时间:2022-05-0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954年9月20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随着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诞生,第一部检察院组织法也同时诞生了。宪法检察院组织法的出台,标志着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得以确定,成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三院之一”,从而使检察权真正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 

  由于历史和社会的原因,西藏检察机关直到民主改革胜利和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成立后才陆续建立。昌都地区最早筹建的检察机关是贡觉县人民检察院,当时根据中共昌都工委的指示,1961年5月筹建了贡觉县人民检察院,只任命了银巴一位副检察长。但由于机构没有设立,人员没有配备,1962年被撤销。1964年12月7日,经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第62次(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成立“昌都地区人民检察院”,当时没有任命检察长,只任命了常连德副检察长。1965年8月更名为“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昌都分院”。在此之前的检察职权,由公安机关统一行使,司法体制处于侦诉不分、诉审不分状态。 

  正在萌芽状态的西藏检察机关,尚很脆弱,工作还未步入正轨,正在发展健全之时,开始了“四清”和“社会主义教育运动”,进而发展到文化大革命,检察制度受到了严重的冲突。1967年7月,公、检、法被夺权。1967年底,中国人民解放军昌都军分区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向地区公、检、法派驻军管会,对地区公、检、法实行军事管制。1968年11月,在“砸烂公、检、法”的浪潮中,昌都地区检察机关未能幸免,检察工作被迫停止。1969年昌都地区革委会成立,其人保组行使检察权,检察院被撤销。1975年修正通过的《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从而检察机关被撤销的事实,得到了《宪法》的确认。我国的司法体制又回到了侦诉不分,诉审不分的状态。这无异于是我国法制史上的一次灾难。 

  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制,人民需要法制,年轻的检察制度虽然脆弱,但也是顽强的,当“拨乱反正”的春风徐徐吹进神州大地的时候,他像一棵经过野火洗礼过的小草一样,再次勃发出旺盛的生命力,开始复苏。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决定设置各级人民检察院,随后出台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重新确立了检察机关在国家政权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根据中共中央(1978)第21号文件、西藏自治区党委的指示及自治区编制委员会的要求,在昌都地委的直接领导下,昌都分院自1979年元月10日开始筹建,7月1日正式挂牌成立。从1978年7月到1979年底,经昌都地委批准先后成立了昌都、贡觉、芒康、左贡、江达、边坝、洛隆、类乌齐、丁青、八宿、察雅、波密、察隅13个县人民检察院,1985年行政区划变更,察隅、波密两县院划属林芝分院。201412月撤地设市后更名为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目前,昌都检察下辖1个区院、10个县院,两级检察院共有政法专项编制267个,目前实有干警244名,全市检察机关少数民族干警154人,占总数的63.1%,汉族干警90人,占总数的36.9%,女性137人,占总数的56.1%,男性107,占总数的43.8%;具有研究生学历13人,占总数的5.3%,本科学历209人,占总数的85.6%,大专及以下22,占总数的9%。全市员额检察官90名,占总人数的36.9%,司法辅助人员83名,占总人数的34%,司法行政人员39名,占总人数的16%,司法警察14名,占总人数的6%,机关工人8名,占总人数的3.3%;司法体制改革后,昌都市检察院设置15个内设机构,其中8个检察业务机构,4个综合业务机构,3个综合行政机构。十一个县(区)检察院结合自身实际,均已设置相应3-5个内设机构及办案组,保障检察工作正常开展。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历经兴衰磨难,昌都检察机关的生命力更加旺盛。40余年,在昌都市委(地委)和区检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历任党组的带领下,昌都检察机关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一以贯之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通过一代代检察干警的艰苦奋斗、拼搏进取、开拓创新,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各项事业蓬勃发展。 

  40年来,昌都检察机关在恢复重建的号角中得到新生,在民主法制的沃土中茁壮成长,在惩恶扬善的战场上砥砺前行,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征程上开拓进取,为和谐发展的大局保驾护航,用忠诚和执着谱写着光荣和梦想,用勤劳和奉献诠释着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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