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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危险驾驶案无罪改判有罪
时间:2023-10-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左贡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昌都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敬某某危险驾驶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支持抗诉意见,认定原审法院判决错误,决定撤销一审法院无罪的判决,以敬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经审查,2022年9月15日23时40分许,原审被告人敬某某醉酒后在国道上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冲上人行道,撞坏道路防护桩、绿化带防护栏等。事发后,敬某某弃车逃离现场。敬某某被动归案后,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向受害单位赔礼道歉,并取得谅解,经鉴定其血液乙醇含量达到180mg/100ml。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左贡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及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的支持抗诉意见依法有据,应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敬某无罪的判决错误,予以纠正,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抗诉过程中,昌都市人民检察院秉持客观公正立场,以原审被告人敬某某是否实施了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重点对证据进行全面梳理审查,与原审检察院、侦查机关就法律规定、同类案例、本案特征等沟通研讨,建议公安机关补充了相关证据,着重注意新证据与原案证据的关联性,并综合运用原案证据和新收集证据,准确、客观、全面认定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敬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差,存在侥幸心理拒不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应当从严处罚判处实刑,最终抗诉意见获法院支持。该案的成功抗诉对昌都市此类醉驾行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在此,检察机关呼吁广大驾驶人员:切莫抱有侥幸心理,严格遵守法律,杜绝“酒驾”,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自觉维护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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